(西交继教〔2025〕11 号)
(经2025年7月25 日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学校继续教育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西安交通大学章程》,参照《西安交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与学位授予规定》(西交教〔2017〕70号),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安交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专科起点本科、高中起点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设立继续教育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组长由分管继续教育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学院负责人及校内专家组成,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管理处。工作组依学校授权,研究决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违纪处分等有关事项。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提请学校决策。
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西安交通大学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学校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专科起点本科最低修业年限2.5年,最高修业年限不超过5年;高中起点本科最低修业年限5年,最高修业年限不超过8年。
当修业年限达到上限时,学生尚未以毕业或退学形式终止学籍者,按退学进行处理。
第二章 学生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政策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相关证件,于规定期限内到学院或指定校外教学点办理入学手续,向学校足额缴纳学费。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且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学费而又未履行暂缓缴费手续者,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报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期限为2年,期间不缴纳学费、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申请时间不迟于当年新生入学时间前2个月)。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申请入学时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准予按期满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与缴费手续,随当年新生相同层次、相同专业(无相同层次、相同专业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在新生报到时,学院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准予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第九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相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相关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且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医学类、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资格或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发现录取通知、考生关键信息等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或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到学院或校外教学点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暂缓注册。未请假或超出请假时限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应按学年在规定期限向学校足额缴纳学费,未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学费而又未履行暂缓缴费手续者,不予注册,按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院规定,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活动,因公、因事、因病等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勤、迟到、早退按学院成绩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应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务管理系统,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形式。考试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查以论文、大作业、调研报告、实验、实习报告、学习心得等形式进行。学生平时学习行为作为平时成绩纳入考核成绩。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学习成果认定等依照学院成绩管理、学分互认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考核过程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持续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诚信档案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依照学校、学院相关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应按录取的专业、层次就读。学生入学后确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转专业。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申请办理转专业一次。学院每学期期末受理转专业申请。
转专业的学生,应在第一学年每学期考试结束后,提出申请。经学院相关部门核准后,名单报继续教育管理处,按相关规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审批结果于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学生。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符合转入所在年级的招生录取条件要求;转专业后,应按照转入专业的要求完成学习计划,方可获得毕业证书。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可建议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变化,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校予以优先考虑,但应保证转专业后在最高修业年限内可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流程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学籍转入学生原学习成绩,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进行处理。
第五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各层次各专业最高修业年限内,可自主选择休学。休学期限以整学年为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次,总时长不超过2年。学生休学起讫时间以学院核定为准。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的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后,准予休学。
第二十一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跨国、跨境)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学院应及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n,以下简称“学信网”)备案。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一个月内应提出复学申请,经审查合格,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还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诊断证明,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因故需要延期休学的,提供相关证明,续办休学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复学的学生,根据其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限进入相应年级和专业跟班就读,如复学年级无相同专业班级,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退学处理:
(一)在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内学业成绩未达到要求,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一学期未正常参加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退学的处理,由学院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工作组研究决定。
对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 退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决定书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时,应当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由退学决定文件送达人员记录在案;难以联系的,在学校、学院网站及校外教学点以公告方式送达。
(二)自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之日起,学生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办理退学手续。学生不办理手续的,由学院代为办理。
(三)退学学生信息及时在学信网进行标注。
第二十八条 退学学生在退学后重新被我校录取,退学前已修课程成绩合格的,可按学分互认管理相关文件申请免修。
第二十九条 取消入学资格及取消学籍学生的处理参照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办理。
第七章 毕业、延期毕业及学位授予
第三十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制期限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满足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条件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制,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应延期毕业。延期毕业的学生在最高修业年限内,成绩全部及格者,可申请毕业。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记载和填写。
第三十二条 未能获得毕业证书的学生,经学生申请,可发放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校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可以申请学士学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授予学士学位,学校为其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章 学生信息核对与修改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对符合国家规定、依法录取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及毕业学历证书进行电子注册。学生在同一学习时段,只注册一个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按照特殊政策录取的学生标注其录取类型。
第三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应按教育部要求及时登录学信网核对个人基本信息。若发现个人信息有误,须立即向学院提交信息修改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因学生本人不及时核对信息、不及时申报信息修改或无法提交所要求的佐证材料而导致的不能正常毕业等后果及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的,必须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材料。单项信息修改,经学院审查,核实无误后方可修改,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备案材料。在校期间,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只能选择其一申请变更,不得两者均变更。
第三十七条 学生须按要求及时完成毕业图像信息采集,并登录学信网校对图像信息。如发现图像信息有误,应及时向学院提交修改申请。因学生本人未及时校对,或发现图像信息有误后未按要求提交修改,导致不能正常毕业等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信网备案的学生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明。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于被撤销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经学校核实后可出具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不予补办。经本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经学校核实后可出具学位授予证明。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为班级集体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和学生干部,可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称号,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参照《西安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理的,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学生违纪事实材料、证据材料、申辩材料报继续教育管理处,经继续教育管理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给予开除学籍的,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学生违纪事实材料、证据材料、申辩材料报继续教育管理处,继续教育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工作组审定。
对纪律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方式参照第二十七条。
第十一章 学生申诉
第四十三条 学院成立继续教育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部门、学院人员参加。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继续教育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继续教育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继续教育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暂缓执行有关决定。继续教育学生申诉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经相关部门研究后,重新提交工作组作出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就同一问题,学校只受理一次申诉。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第五条最低与最高修业年限自2024年秋季录取、2025春季学信网注册学籍的新生开始执行。之前已在学信网注册学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按原政策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西安交通大学,由继续教育管理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经2025年7月25日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9月30日起施行。